编辑: ddzhikoi | 2013-06-25 |
(三)负责本部门零星采购及其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采购与招标项目的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项目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 组)完成. 政府采购项目和采用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的评审小组按相 关规定组成,评审专家按上级监管部门相关要求产生. 校内平台采购与招标项目的评审小组一般由项目责任部门 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 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 2/3.评审专家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 心从学校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学校评 审专家库未能满足评审要求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可从省、 市或其他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参加评审. 特殊项目的评审 专家也可经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直接确定.
第三章 学校集中采购与招标范围及标准 第十三条 属于政府采购要求实行协议供货(服务)或电子 商城采购的品目(如计算机、服务器、打印设备、复印机、空调 机、投影仪、车辆维修与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 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具体以年度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为准) , 实行学校集中采购. 会议服务实行会议定点场所管理. ―
8 ―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 项目,必须实行学校集中采购与招标.
(一)设备单台(套)5 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金额在
10 万元 及以上的;
软件、教材、图书、电子资源、医药品、实验耗材等 大宗物资批量金额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
(二)家具、办公用品批量金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
(三) 工程类 (含建筑物施工、 构筑物施工、 建筑安装工程、 修缮工程、装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