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3-06-27 |
3 ― 附件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程度的排名,以及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变 化程度的排名.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 程度的排名可参照执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
(二)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 技术规定 (试行) 》 (HJ633-2012) ;
(三)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 (HJ663-2013) ;
(四)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8170-2008) ;
(五)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193-2005) .
三、排名方法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进行排序, ―
4 ― 若不同城市综合指数相同以并列计;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 名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进行排序,若不同城市综合指 数变化率相同以并列计,其中,评价时段内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 的城市以及空气质量由好到差排序在前 20%的城市,不纳入空气质 量改善幅度相对较差城市的排名.
(一)评价点位 城市纳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所有城市评价点位.
(二)评价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中规定的
6 个基本项目: 二氧化硫 (SO2) 、 二氧化氮 (NO2) 、 可吸入颗粒物(PM10)、 臭氧(O3)、 一氧化碳(CO)、细颗粒物(PM2.5).
(三)评价浓度 SO
2、NO
2、PM
10、PM2.5 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均浓度的 平均值,O3 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最大
8 小时平均值的第
90 百分位数, CO 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均浓度的第
95 百分位数.
(四)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计算 ―
5 ―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是指评价时段内,参与评价的各项污染物的 单项质量指数之和,综合指数越大表明城市空气污染程度越重.具 体计算方法如下: 1.单项质量指数 指标 i 的单项质量指数 Ii 按(式1)计算: i i i S C I ? (式1) 式中: i C ――指标 i 的评价浓度值;
i S ――指标 i 的标准值. 当i为SO
2、 NO
2、 PM10 及PM2.5 时, i S 为污染物 i 的年均浓度二级标准限值;
当i为O3 时, i S 为日最大
8 小时平均的二级标准限值;
当i为CO 时, i S 为日均浓度二级标准限 值. 2.综合指数 综合指数计算方法按(式2)计算: ? ? ?
6 1 i i sum I I (式2) ―
6 ― 式中: sum I ――综合指数;
i I ――指标 i 的单项指数,i 包括全部六项指标,即SO
2、NO
2、 PM
10、PM2.
5、CO 和O3. 3.首要污染物 最大指数对应的污染物为首要污染物, 最大指数计算方法按 (式3)计算: ) ( max i I MAX I ? (式3) 式中: I max ――最大指数;
i I ――指标 i 的单项指数,i 包括全部六项指标,即SO
2、NO
2、 PM
10、PM2.
5、CO 和O3.
(五)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计算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以百分数计,保留
1 位小数. 计算公式如下: 100% - ? ? 上年同期 上年同期 排名时段 I I I R ―
7 ― 式中: R――综合指数变化率,以百分数计,保留
1 位小数;
R 大于
0 代表空气质量变差,R 小于
0 代表空气质量改善,R 等于
0 代表持 平;
I 排名时段――排名时段综合指数;
I 上年同期――上年同期综合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