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3-06-27 |
四、排名周期 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周期为月、季度、半年、年;
空气质量变化 程度排名周期为半年.
五、数据统计要求
(一)数据统计规定 1.计算统计时段内城市 SO
2、NO
2、PM
10、PM2.5 和CO 均值或 特定百分位数时,先计算各点位的日均浓度,由各点位的日均浓度 算术平均得到城市日均浓度,再由此计算统计时段内城市均值或特 定百分位数. 2.计算统计时段内城市 O3 日最大
8 小时平均浓度或特定百分位 数时,先计算各点位的 O3 日最大
8 小时平均浓度,由各点位的日最 ―
8 ― 大8小时平均浓度算术平均得到城市日最大
8 小时平均浓度,再由 此计算统计时段内城市特定百分位数.
(二)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 1.各评价项目的数据统计有效性要求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GB3095-2012 ) 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统计评价项目的城市尺度浓度时, 城市所有国控评价监测点位 必须全部参加统计. 3.计算城市月均浓度、季均浓度、半年浓度和年均浓度时(对于 O3 需要计算评价时段内日最大
8 小时平均值的特定百分位数,对于 CO 需要计算评价时段内日均值的特定百分位数) ,该城市所有有效 监测数据必须全部参与统计, 每月参与统计的有效城市日均浓度 (对于O3 为日最大
8 小时平均浓度)最低不少于
27 天(二月份不少于
25 天) ,全年参与统计的有效城市日均浓度(对于 O3 为日最大
8 小 时平均浓度)最低不少于
324 天. 4.O3 日最大
8 小时值的有效性规定为当日
8 时至
24 时所有滑动 ―
9 ― 的8小时浓度值,每天至少有
14 个8小时浓度值,当O3 不满足
14 个有效数据时,若日最大
8 小时平均浓度超过浓度限值标准时,统 计结果仍有效. 5.当任何一项污染物不满足上述有效性规定且任何一项污染物 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时,以城市当日污染物浓度最高点位的数据, 统计该城市当日污染物浓度并进行排名,对非不可抗因素导致数据 缺失的城市,将在媒体上公开通报批评,并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 划考核中以未通过考核统计.
六、数据修约要求 数据统计结果按照《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8170-2008)的要求进行修约,浓度单位及保留小数位数要求 见表 1.各项指标的小时浓度作为基础数据单元,使用前也应进行修 约. 表1指标的浓度单位和保留小数位数要求 指标项目单位保留小数位数 SO
2、NO
2、PM
10、PM2.
5、O3 微克/立方米
0 CO 毫克/立方米
1 ―
10 ― 综合指数、单项指数、最大指数 /
2 变化率 %
1
七、信息发布内容
(一)国家公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内容包括: 环境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
20 个城市名单(即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从小到大排序前
20 个城市,按照修约规则,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相同 的以并列计) . 环境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
20 个城市名单(即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从小到大排序后
20 个城市,按照修约规则,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相同 的以并列计) . 公布城市名单同时公布各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最大单项指 数、首要污染物名称.
(二)国家公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情况内容包 括: 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相对较好的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