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3-06-27 |
1913 年4月18 日,汉冶萍公司董事会讨论草合同条款,其情形如下: 经理报告:王君宠佑介绍厦门资本家在福建安溪县地方组合华宝矿务公司,采矿炼铁,因与 本公司营业有同点之关系,拟为联合之计,以期彼此有益.现与之商订草合同稿,请公阅,并谓 该资本家不久回闽,请审查通过后,即便缮正签字等语. 公议:以专销萍煤及代售该公司出铁为最要,其余代为购机雇匠各条,均属可行,惟 附股 一层,目下公司困难已极,尚须斟酌,应送请会长核定.② 盛宣怀赞同开展此项合作,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