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3-06-28 |
3 值, 具体包括包装数量差比价、 包装材料差比价和包装形式差 比价. 第十三条 包装数量差比价. 口服片剂、口服胶囊剂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以下方法计 算: 其他条件相同时, 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包装数量 比价值.包装数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1.95log
2 X (K=比价 值,X=非代表品包装数量÷代表品包装数量) .用于慢性病治 疗、 需要长期使用的药品, 按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成人单 次最高剂量计算,包装数量不足三日(含三日)用药量的,按 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后,再乘 0.9 的缩减系数制定价格. 其他类别的剂型, 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最小独立包装或最 小计量单位的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 第十四条 包装材料差比价.
(一)口服固体制剂,容器类型和包装材料不同的,不区 分价格.
(二) 生物制品小容量注射液采用预充式注射器包装单次 剂量药品的, 其他条件相同时, 可在普通小容量注射液基础上 最高加
3 元. 化学药品、 中成药和天然药采用上述包装形式的, 不区分价格.
(三) 大容量注射液, 以同规格玻璃瓶包装的价格为基础, 塑料瓶包装最高加
1 元;
软袋 (指在不通空气情况下完成输液
4 的包装)最高加
4 元.玻璃瓶、塑料瓶和软袋包装各自采用的 具体形式和材料有差异的,不区分价格. 第十五条 包装形式差比价. 多种药品构成的组合包装 (包括各药品独立包装的组合形 式和各药品复合包装的组合形式) ,价格不高于所包装药品价 格的总和. 药品与注射用溶媒、 注射器等附件构成组合包装的, 不区 分价格. 第十六条 多种差比价混合计算时,应按照剂型、含量、 装量、 包装数量、 包装材料、 包装形式差比价的顺序进行计算. 其中:
(一) 注射剂中剂型差比价与含量差比价混合计算, 以小 容量注射液(普通粉针)为代表品计算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 针) 、大容量注射液价格,或以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为 代表品计算大容量注射液价格的, 应先计算含量差比价, 再计 算剂型差比价.反向计算的,应先计算剂型差比价,再计算含 量差比价. 注射剂非代表品单支价格低于 0.2 元的,按0.2 元核定;
若非代表品规格小于代表品的, 其价格不得超过代表品单支价 格.
(二)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片剂(胶囊剂)计 算含量差比价,单剂量包装的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
5 片剂(胶囊剂)之间,以溶液剂(颗粒剂、散剂)最小独立包 装的含量和口服片剂 (胶囊剂) 最小计量单位的含量为基础计 算含量差比价;
多剂量包装的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 片剂 (胶囊剂) 之间, 应先按前述方法计算单剂量包装的价格, 再按装量差比价计算多剂量包装的价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单列代表品计算差 比价:
(一) 非代表品与代表品的给药途径和剂型均相同, 而适 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 (不包括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增加 和减少) ;
(二)非代表品明确为仅限于小儿使用的;
(三)非代表品与代表品含量差异大于或等于
8 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并在临床上具有重要意 义的,可单列代表品计算差比价:
(一) 使用特殊给药装置, 由患者院外自行给药的注射类 和喷射类制剂;
(二) 适应症或功能主治部分改变, 对临床产生重大影响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