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3-07-06

3 在这种情况下,上市科认为[甲保荐人]及其他保荐人日后采取行动时宜同时考虑第 三A章的精神及字面意义.有见於本所及证监会持续进行改革,重点在改善香港 金融市场质素,加上没有证允净嵛泄胤矫娲闯林馗旱,因此,若可明显增 强《上市规则》第2.03 条所载的投资者保障原则,上市科会倾向以广义的角度诠 释《上市规则》,即视《上市规则》为最低行为标准而非最高标准. 上市科知道许多保荐人公司及相关机构会投资大量时间精神建立可全面衡量利益冲 突的制度以便在不同情况下进行独立性评估.这表示市场人士诚恳希望在情况许可 下尽可能达到合理的最高专业标准,是应予嘉许的行为.假如有此制度,则上市科 或会认为不宜将独立性评估规限於合夥公司中一小撮的合夥人,因为在第三 A 章下,保荐人是否独立至为重要.若人为地作出限制,遇有实际存在又容易发觉的利 益冲突,保荐人也可不予理会.本所认为这种结果与第三 A 章背后的理念明显存 在冲突. 因此,[甲保荐人]在为符合第 3A.08 条的独立性声明规定而进行独立性评估时,上 市科认为[甲保荐人]应考虑到(其中包括)下列因素来决定甚麽才算是在有关情况下 的合理评估: ? 有关[甲保荐人] 的全球性机构组织中所有合夥人及职员利益冲突申报的现 行安排;

? 为确保符合法律、监管及专业标准,现时用以评估[甲保荐人]、合夥公司及 其他相关实体独立性责任的制度及监控措施;

? 有关制度是否即时能够(或是否可在不涉庞大人力物力的情况下作出修改而 能够)评估合夥公司及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独立性,以评估是否符合《上 市规则》所界定的独立性;

? 若[甲保荐人] 的负责人员或董事(不管有没有应用到上述制度及监控措施)确 实知道有某种利益存在,而该利益将会导致[甲保荐人]不被视作符合《上市 规则》所述的独立性规定,但若有关利益并非由来函第 10(a)(i)或10(a)(ii)段 所指的个别人士持有,那麽保荐人在作出第 3A.08 条所规定的声明时,会否 对此等确实存在的利益冲突置之不理. 本所拟强调,本所乃根春峁┑淖柿献鞒錾鲜鲆饧.若出现新的资料或来函提 供的资料有变,本所保留更改意见的权利.请注意:上述意见为上市科的意见,尚 需上市委员会通过. [特意删去函件部分内容]

4 代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签署] [认可签署人] 谨启

2005 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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