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3-07-07 |
1、 被告裴万军支付货款
202500 元及逾期利息 (自起 诉之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利随本 清) ;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 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 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 证, 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审理, 由审判员李云兰担任审判长, 与人民陪审员徐 颖、 人民陪审员孙剑组成合议庭, 定于2018年6月28日 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18 ) 浙0523民初211号 付来根、 卢定芹: 本院受理周国松与付来根、 卢定 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现 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 书、 开庭传票、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 令:
1、 被告方付来根、 卢定芹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 及利息 〔该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 四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
2、 被告付来根、 卢定芹承 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即律师服务费1000元;
3、 二被告 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 五日内, 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 不答辩 不影响本案审理, 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 案由审判员余文尧担任审判长, 与人民陪审员孙剑、 人 民陪审员徐颖组成合议庭审理, 定于2018年7月2日上 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逾期本案依 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