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3-07-07 |
87054448 公告 法院公告2018年4月8日(2018 ) 浙0381破68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华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华迈公司) 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 发现华迈公 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遂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征得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 安支行的同意, 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于2018年3月27日裁定受理华迈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18年4 月3日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华迈 公司管理人.
因华迈公司已经歇业, 且法定代表人周庆六下落 不明, 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 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 送达.华迈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 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 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 的缴纳情况;
未提交的, 华迈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华迈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华迈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6月16日前, 向管理 人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 温州市锦 东家园2组团2幢503室;
邮政编码: 325200;
联系人: 鲁 呈丹 (17706876350) 〕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 债权的, 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 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 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迈公司债务人或者 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6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 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华迈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 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当提 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 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 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18 ) 浙0381破70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瑞鑫鞋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瑞鑫公司) 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 发现瑞鑫公司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符合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遂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 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征得申请执行人张秀玉的 同意, 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于2018年3月27日裁定受 理瑞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18年4月3日指定瑞 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瑞鑫公司管理人. 因瑞鑫公司已经歇业, 且法定代表人郑上管下落 不明, 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 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 送达.瑞鑫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 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 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 的缴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