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3-07-13 |
8 号,根据昆山市周市镇的总体规划图(附图 二),确定搬迁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用地性质与当地规划相符.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 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
根据《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及《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搬迁项目用地不属于限制
8 及禁止用地. (7)与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版)》,搬迁项目 不属于限制类与淘汰类.搬迁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2 年本)》(苏政办发[2013]9 号)及《关于修改部分条目的通知》 (苏经信产业[2013]183 号) 中所列的 限制类 及 禁止类 项目.根据《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 年本)》(苏府[2007]129 号),搬迁项目不属于限制类与淘汰类.根据《外商投 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与淘汰类.根据《外商 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搬迁项目不属于禁止外商 投资的领域. (8)与太湖流域管理要求相符性分析 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中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规定: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 理设施,实现雨水、污水分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5 年内,太湖流域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点建制镇的生活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公共污水管网并 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搬迁项目生活污水接管市政管网后至北区污水处理厂 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满足《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管理要求.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
2018 年1月24 日修订)第四十三 条规定太湖流域
一、
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条例中没有单独的三级保护 区禁止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 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 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针对工业集聚区新、改、扩建项目)除外;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 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 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七)围湖造田;
(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搬迁项目位于昆山市周市镇,属于太湖流域 三级保护区,本项目不属于禁止项目,满足《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9人大
2018 年1月24 日修订). 搬迁项目的建设均符合上述管理要求. (9)江苏省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 生态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 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和维护的国土空间边界线.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 管理,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是生态红线的核心,实行最 严格的管控措施, 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以生态保护为重点, 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江苏省生态红线保护规划》、 《昆山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划定的红线区域,搬迁项目不在划定的红线范 围内,搬迁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红线区域为 杨林塘(昆山)清水通道维护区 , 为清水通道维护区,范围为 昆山市内杨林塘及其两岸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