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3-07-14 |
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 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 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需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进行相应 的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 同意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二)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5 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 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以下简称为 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 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2、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 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 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等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 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 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 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 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 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 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的情形) ,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