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3-07-22 |
4 8号《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
0 1 6年1 0月2 5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 第1
2 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1 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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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1 1月1日 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保障运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 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 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 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 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 ( 以下称网约车平 台公司) ,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 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 当按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 车的 原则, 高品质服务、 差异化经营, 有序发展. 第四条 网约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 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部门 联动.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 车管理工作.各区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 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监督 管理工作. 物价、经济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人民银行、税务、工商、 质监、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 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 运力进行动态监测,综合考虑人口、经济发展水 平、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出租汽车里程和时间利 用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提出运力规模调整 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网约车运 力动态监测和调 整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制定. 第七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 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指导规范.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 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 与拟开展业务相 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 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 ―
1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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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第2 4期) 政府规章 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 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 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或者非 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 五)在本市设有具备相应能力的服务机构. 外商投资网 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作出 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应当包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管理、诚信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服务,实时传 输真实、全面、完整的数据以及违法失信经营后 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等内容. 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网约车平 台公司应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 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 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 材料: (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