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3-07-22

(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 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

(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 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 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关批准证书;

( 四)本市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 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 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 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 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 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 措施的证明材料;

(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有与银行或者非银 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 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定价规则、服务质量及 投诉处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运 营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乘 客隐私保护制度和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 制度;

( 八)信用承诺书. 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 市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将其提交的前款第

(五) 项、第

(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提交至 省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商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的省级部门进行审核认定,获得 相应认定结果. 前款以外的企业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 营的,直接提交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作为 第一款第 ( 五)项、第

(六)项申请材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认定结果,对其他 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

2 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 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1 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请人.提交省级相关部门取得线上认定结果的时 间,不在前述时限范围内. 第十二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 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 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青岛市、 经营期限为8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 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在经营期限届满3 0日前,网约 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 经营许可的申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 本办法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营许可的 决定.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 ―

2 ― 政府规章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2 0

1 6年第2 4期) 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 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 信息、接入信息、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 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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