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3-07-24 |
9 ― 3.4.1.2 党(工)委组织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原则上入党积 极分子每年应参加
1 次集中培训. 3.4.1.3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 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 及时转交材料.接收单位党组织认真审查材料、做好接续培养. 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3.4.1.4 培训情况填入《发展党员跟踪考察簿》中的《入党积极 分子集中培训情况表》. 3.4.2 考察 3.4.2.1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
1 次考察,考察组至 少由
2 名正式党员组成. 3.4.2.2 考察要做好记录,形成考察意见. 3.4.2.3 有条件的可探索入党积极分子积分考核. 3.4.2.4 强化考察结果运用,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出入党 积极分子队伍. 3.4.2.5 党(工)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
1 次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3.4.2.6 相关情况填入《发展党员跟踪考察簿》中的《入党积极 分子考察情况表》《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情况表》. 3.4.3 产生材料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书、考察记录、思想汇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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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4.1 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4.1.1 条件 经过
1 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 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 极分子. 4.1.2 程序 (1)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 意见. (2)党支部与党(工)委沟通,党(工)委与市、县(区) 组织部门沟通. (3)支委会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4.1.3 相关情况填入《发展党员跟踪考察簿》中的《发展对象确 定情况表》的相应栏目. 4.1.4 产生材料 征求党员、群众意见情况记录,党支部会议记录. 4.2 党(工)委备案 4.2.1 党支部报备 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情 况、支委会讨论情况等一并报党(工)委备案. 4.2.2 党(工)委审查 主要看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是否具备条件, 确定发展对象的 ―
11 ― 手续是否完备,并召开党(工)委会议研究提出意见. 4.2.3 备案意见反馈 党(工)委备案意见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当备案意见与党支 部决议不一致时,应先同党支部交换意见,取得共识. 4.2.4 党支部公布公示 4.2.4.1 召开支部大会,宣布党(工)委的备案意见. 4.2.4.2 对发展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4.2.5 要求 4.2.5.1 设党总支的,在上报党(工)委备案前,党支部应将确 定的发展对象人选报党总支审议. 4.2.5.2 发展对象人选报党(工)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 对象. 4.2.5.3 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为党(工)委备案同意时间,即党 (工)委会议研究确定时间. 4.2.5.4 相关情况填入《发展党员跟踪考察簿》中的《发展对象 确定情况表》的相应栏目. 4.2.6 产生材料 确定发展对象的报告、党(工)委会议记录、同意发展对象 的批复、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公示材料、党总支审议记录. 4.3 确定入党介绍人 4.3.1 发展对象应当有
2 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 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4.3.2 入党介绍人主要任务 ―
12 ―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2)定期听取发展对象思想汇报,指导其每季度至少递交
1 份书面思想汇报,了解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 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 简称《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 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 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4.3.3 要求 4.3.3.1 入党介绍人不能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4.3.3.2 一名正式党员一般不宜同时担任多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 绍人. 4.3.3.3 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一般不宜担任其入党介绍人. 4.3.3.4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担任 入党介绍人. 4.4 进行政治审查 4.4.1 党组织选派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