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3-07-30 |
2019 年5月22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 息.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 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公司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 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每手 "G16嘉化1" (面值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8.24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 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各付息网点 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 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G16 嘉化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7.80元(含税).
3、对于持有"G16 嘉化 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18 年11 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8 年11 月7日起至
2021 年11 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乍浦滨海大道
2288 号 法定代表人:管建忠 联系人:马现华、吕赵震 联系
电话:0573-85585166 邮政编码:314201
2、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晰月 联系
电话:0571-87903134 邮政编码:310020
3、 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