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3-07-31 |
2011 年7月29 日公布,自2011 年10 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 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办公室,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 作. 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交 通运输、水利(务) 、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 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 督促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 能化管理队伍.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相关标 准和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 突出地方特色,保持传统风貌,营造宜居环境.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 监督. 世界遗产地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国家园林城市、 省 人民政府命名的园林城市,其所在地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和经营. 第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 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城乡环境文明卫生意识, 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依法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城乡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城 乡环境卫生、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有权进 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 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水平.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