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3-07-31 |
3 第2.2.2 条 确定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时, 本规定中有针对小类相关要求的应按小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小类规划 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中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中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 应的大类指标确定.
4 表2.1.2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注:①* 禁止兼容;
兼容比例不超过 50%;
兼容比例 100%;
②本表中 B12 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
③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计容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④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
⑤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⑥B1 商业用地、B2 商务用地、B3 娱乐康体用地之间可以相互兼容,兼容比例为 100%(批发市场用地除外) . 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 大类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中类
一、二类居住 用地 行政办 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 研用地 商业用地 商务用地 娱乐康体 用地 其他服务 设施用地 小类 住宅 用地 服务设 施用地 图书展 览用地 文化活 动用地 科研 用地 零售商 业用地 批发市 场用地 餐饮 用地 旅馆 用地 金融保险 业用地 艺术传 媒用地 其他商 务用地 娱乐 用地 康体 用地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 代码 R11 R21 R12 R22 A1 A21 A22 A35 B11 B12 B13 B14 B21 B22 B29 B31 B32 B9 居住用地
一、二类 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R11/R21 服务设施用地 R12/R22 * 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 务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A1 * * *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A21 * * * 文化活动用地 A22 * * *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用地 A31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A32 * 中小学用地 A33 * 特殊教育用地 A34 * 科研用地 A35 * * * * *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A41 * 体育训练用地 A42 *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A51 * 社会福利用地 A6 * 商业服务 业设施用 地 商业用地 零售商业用地 B11 * * * * * 批发市场用地 B12 餐饮业用地 B13 * * * * * 旅馆用地 B14 * * * * *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B21 * * * * * 艺术传媒用地 B22 * * * * * 其他商务用地 B29 * * * * *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用地 B31 * * * * * 康体用地 B32 * * * *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B9 * * * * *
5 第2.2.3 条 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 制指标确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2.2.4 条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 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2.2.4.1 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分区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核心区 ≤2.5 ≤20% 一般地区 ≤2.0 ≤20% 特别地区 ≤1.5 ≤30% 注:①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了总容积率未确定总建筑密度的住宅用地,总容积 率大于 1.5 的,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 20%;
②本表中总容积率及总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 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表2.2.4.2 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分区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核心区 ≤2.5 ≤25% 一般地区 ≤2.0 ≤25% 特别地区 ≤1.5 ≤30% 注:①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了总容积率未确定总建筑密度的住宅兼容商业服务 业设施用地,总容积率大于 1.5 的,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