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3-07-31 |
②本表中总容积率及总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 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低于
15 米时,总 建筑密度不得大于 35%.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 或其它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0 平方米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时,该规划地块
6 总建筑密度可增加 5%. 原有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 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住宅用地的绿地率规划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第2.2.5 条 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 、农民安置 房和城中村改造的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 设施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特别地区除外) .特 别地区的以上用地按特别地区规划控制指标执行. 表2.2.5 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农民安置房、城中村改造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表(特别地区除外) 项目类型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住宅用地 住宅兼容商业服 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 兼容住宅用地 棚户区改造 ≤3.0 ≤25% ≤30% ≤45% 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公租房) ≤3.0 ≤25% ≤30% ≤45% 农民安置房 ≤3.0 ≤25% ≤30% ≤45% 城中村改造 ≤2.5 ≤25% ≤30% ≤45% 第2.2.6 条 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2.2.6 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 性质 建筑用途 总建筑密度 总容积率 高度 服务设施用地幼儿园 ≤35%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农贸市场 ≤50% ≥0.8 且≤1.6 不高于24 米 派出所 ≤2.4 街道办事处 ≤2.4 其它服务设施 ≤2.4 社会停车场(库) ≤2.4
7 注: ①车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