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3-08-02 |
11 4 既有建筑维护 4.1一般规定 4.1.1 建筑和相关场地应注重日常养护、修缮和管理,对各种共 用设备和设施,应进行日常养护、按计划修缮,并及时更新,保 证正常运行. 4.1.2 既有建筑修缮应根据房屋检查及评定结论或房屋修缮计 划和周期进行, 当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时,应立即进行修缮. 4.1.3 既有建筑经检查和评定确认存在下列对使用安全或公共 安全造成影响的问题时,应进行修缮:
1 建筑物发生异常变形、倾斜、沉降;
2 结构构件损坏,导致结构承载能力不足;
3 建筑外饰面及保温存在脱落危险;
4 屋面、外墙等外围护系统渗漏;
5 消防设施故障;
6 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7 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8 特定功能空间地面面层抗滑性能存在问题;
9 地下建筑被雨水倒灌;
10 外部环境因素影响,造成建筑不能正常使用;
4.1.4 当既有建筑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时,
12 应立即实施应急抢险修缮. 4.1.5 在实施应急抢险修缮时应先行通过排险、加固等措施及时 解除房屋的险情. 4.1.6 既有建筑修缮前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其现状进行现场查 勘和评定,并收集原设计及改、扩建图纸、使用情况及使用单位 报修记录、 历次修缮记录、 房屋安全使用检查及评定等相关资料, 根据检查、查勘和评定结果进行修缮设计,后实施修缮. 4.1.7 修缮设计文件应根据修缮内容的复杂程度, 用文字、 符号、 图纸等进行书面表达和记录,包括设计依据、标准、要求及方法 的说明、修缮分项(部)内容、修缮用料及用量说明等内容. 4.1.8 修缮施工中,当出现房屋现状与查勘设计不符或出现异常 情况时,应及时通报修缮委托方与修缮查勘与设计单位. 4.1.9 修缮施工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期间,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编制应急预案;
2 施工现场作业区和危险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 当修缮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车行道时, 应在道路上方搭建 安全天棚,并设置警示和引导标志;
4 当实施拆除作业或建材、 设备、 工具的转运和堆放作业时, 不得高空抛掷和重摔重放, 并应采取防止剔凿物及粉尘散 落的措施. 4.1.10 既有建筑修缮涉及木结构时,应由专业单位对房屋特别是 木构件进行白蚁蚁害评估及防治.
13 4.1.11 修缮工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动火审批制度. 4.2建筑维护 4.2.1 既有建筑渗漏修缮,应根据房屋防水等级、使用要求、渗 漏现象、部位等查明原因并制定修缮方案;
修漏应同时检查其结 构、基层和保温层的牢固、平整等情况,凡有缺陷,应先补强后 修漏. 4.2.2 既有建筑屋面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先对屋面结构构件进行查勘,如有损坏,应先对结构构件 进行修缮;
2 对突出屋面的建(构)筑物与屋面交接处的节点,采用防 水材料或密封材料进行防水处理;
3 斜屋面瓦片应与结构构件有效连接且坚实牢固;
屋脊、泛水、 天沟、 老虎窗、 水落管等应修缮或拆换, 确保无渗漏;
4 平屋面防水层裂缝、起壳,平台、雨棚开裂、起壳等应进 行修缮,损坏的保温隔热层应进行修缮或更换;
5 金属屋面板材搭接缝处、 采光板接缝处及固定螺栓处渗漏 应进行修缮,修补折弯屋面板,紧固螺栓,重新铺贴防水 卷材或涂刷防水涂料,确保无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