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3-08-03 |
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统一管理机构确立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规 定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 对未委托统一管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村 居 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定督促指 导协助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 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五组织单位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 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六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 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 公安派出所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义务 #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三严格执行用电用火用油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发 现违章行为及时举报 四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存 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停用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 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指导督促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履 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 三定期组织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落实建筑消防 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 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 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 )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保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范围内的地下车库 管道暗沟等部分应当能够承载大型消防车辆装备 三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两千平 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四高层公共建筑每层均应当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 的窗口并应当设置可以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五高层公共建筑三层以上楼层应当在每层窗口阳台等 便于操作的部位设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 助装置 六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 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厨房的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 装置 七新建高层居住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 八室内消火栓箱内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指示 标志 二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救援场地应当设置禁止 * 占用的标识 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使用维护方法的标识 四消防供水管道应当设置显示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 五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房间走道厅堂等的醒目位置 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高层建筑内用火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照 明取暖 二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不得进行明火作业或者使用 电 气焊作业 四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 当采取防火隔热措施每季度至少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检 查清洗和保养建立检查和清洗记录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内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维修应当 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年对电气线路至少进行一 次电气防火检测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 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按照有关标 准规范设计安装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切断装置使用其他易燃易 爆危险品以及设置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 准和管理规定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一条鼓励设置高层建筑固定电动车充电点充电点 与存放区域保持安全距离并设置明显标识 第二十二条设置消防控制室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 者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接处警操作规 程配备通讯联络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实行二十四小时 值守每班值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三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 或者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消防设施检 测机构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功能检测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高层 建筑应当委托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 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 担保修期满后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日常维修和维护 费用外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纳入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 金不足的由相关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费用支出情况应 当向业主公示 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发生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 ( 火灭火功能或者不及时维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业 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新和改造 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产主管部门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对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设区的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 人提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对多产权多家合用且无统一管理机构或者无专项维修资金 的高层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由设区的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费 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