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3-08-03 |
第四章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 一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和人员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 训 三对在岗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属于公 众聚集场所的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保证具备与其 $ % 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 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高层建筑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 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专 业培训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防火检查巡查人员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操作人员消 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高层住宅小区应当建立由村 居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牵头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员 巡防员消防志愿者等组成的群众性消防志愿组织明确消防管 理员和消防宣传员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 工作 第三十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辖区内高 层建筑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其他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每 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 指导监督 第三十一条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 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公安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做好火情侦查人员救助火灾扑救维护秩序 % % 等工作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值守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 程序 第三十二条在火灾现场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对妨碍消防车 通行消防车登高作业的车辆物体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 依法采取强行搬离拆除等紧急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 居 民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加强 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 应当依法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涉及公共安全的应 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对依法认定影响公共安全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高层建筑工程规划设 计方案时应当依法审查高层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 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 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 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 ! % 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质量 第三十七条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使用房屋专项维 修资金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 量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内容 第三十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 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和其他装饰装修设 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