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3-08-08 |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
2015 年6月30 日前仍执行 GB 4915-2004, 自2015 年7月1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2014 年3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颗粒 物 二氧化 硫 氮氧化物 (以NO2 计) 氟化物 (以总 F 计) 汞及其化 合物 氨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他通 风生产设备
20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尾余 热利用系统
30 200
400 5 0.05
10 (1) 烘干机、 烘干磨、 煤磨及冷却机
30 600 (2)
400 (2) ― ― ― 破碎机、磨机、 包装机及其他通 风生产设备
20 散装水泥中转站 及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他通 风生产设备
20 注:(1)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2) 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4.1.3 重点地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 和地域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 单位:mg/m3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颗粒 物 二氧化 硫 氮氧化物 (以NO2 计) 氟化物 (以总 F 计) 汞及其化 合物 氨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他通 风生产设备
10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尾余 热利用系统
20 100
320 3 0.05
8 (1) 烘干机、 烘干磨、 煤磨及冷却机
20 400 (2)
300 (2) ― ― ― 破碎机、磨机、 包装机及其他通 风生产设备
10 散装水泥中转站 及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他通 风生产设备
10 注:(1)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2) 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4.1.4 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 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 基准排放浓度, 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 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实实基基COC???=21 O
21 (1) 式中:C 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
C 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
O 基――基准含氧量百分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 10,采用独立热源的 烘干设备排气为 8;
O 实――实测含氧量百分率.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 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4.2.2 自2014 年3月1日起, 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 表3规定. 表3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0.5 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 (TSP)1 小时浓度值的差值 厂界外
20 m 处上风向设参 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 氨(1) 1.0 监控点处
1 小时浓度平均值 监控点设在下风向厂界外
10 m 范围内浓度最高点 注:(1)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4.3 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5 4.3.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 置,达标排放. 4.3.2 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 动情况下净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 实现达标排放. 因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 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3.3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