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3-08-08 |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艺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6~9
2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100
3 悬浮物
70 100
4 石油类
5 8
5 氨氮
10 20
6 总氮
20 40 磷石膏
20 30
7 总磷 其他 硫磺制酸、 硫铁矿制酸及 石膏制酸
1 2
8 硫化物
1 1
9 氟化物
10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砷 0.5
11 总铅 硫铁矿制酸及 石膏制酸
1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硫磺制酸 0.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产品) 硫铁矿制酸及 石膏制酸 1.5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 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1.2 自2013年10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2011年3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艺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6~9
2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100
3 悬浮物
50 100
4 石油类
3 8
5 氨氮
8 20
6 总氮
15 40 磷石膏
10 30
7 总磷 其他 硫磺制酸、 硫铁矿制酸及 石膏制酸 0.5
2 8 硫化物
1 1
9 氟化物
10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砷 0.3
11 总铅 硫铁矿制酸及 石膏制酸 0.5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硫磺制酸 0.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产品) 硫铁矿制酸及 石膏制酸
1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 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 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 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 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 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 时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 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艺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6~9
2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60
3 悬浮物
15 50
4 石油类
3 3
5 氨氮
5 8
6 总氮
10 15
7 总磷 硫磺制酸、 硫铁矿制酸及 石膏制酸 0.5 0.5
8 硫化物 0.5
1 9 氟化物
10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砷 0.1
11 总铅 硫铁矿制酸及 石膏制酸 0.1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硫磺制酸 0.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m3 /t 产品) 硫铁矿制酸及 石膏制酸
1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 4.1.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 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 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 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 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 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 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实基总基= C Q Q C i i * ∑Y (1) 式中: 基C――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