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3-08-17 |
及(ii) 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星期一) 中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正之间任何 本地时间在香港悬挂.接纳发售股份及付款之最后时限将更改为下一个营 业日 (而该等警告并无在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任何时间在香港生 效) 之下午四时正. 倘接纳发售股份及付款之最后时限并无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星期一) 落实,则本售股章程「预期时间表」一节所述之日期可能会受到影响.本公司将於实际 可行情况下尽快以公布形式通知股东预期时间表之任何变动. 释义C3C於本售股章程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一致行动」 指 具有收购守则赋予之涵义 「该公告」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刊发之公告,内容有 关(1)建议公开发售;
(2)申请清洗豁免;
(3)暂停办 理股东登记手续;
(4) 有关包销协议的获豁免关连 交易;
及(5) 委任独立财务顾问 「申请表格」 指 合资格股东用於申请发售股份时适用之申请表格 「组织章程」 指 本公司现时生效之组织章程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银行一般公开营业之日子 (星期
六、星期日、 公众假期及香港於工作日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 期间任何时间悬挂
8 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之日子除外) 「中央结算」 指 由香港结算设立及营运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该通函」 指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之通函,内容 有关 (其中包括) 公开发售 「本公司」 指 新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 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承诺股份」 指259,050,000 股发售股份,即包销商於公开发售下 的保证配额 「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 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 条例 释义C4C「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 会,以批准 (其中包括) 公开发售、不提供超额申 请安排及清洗豁免 「除外股东」 指 本公司 (於取得有关及必要之法律意见后) 认为基 於有关地区法律之法律限制或该地区有关监管机构 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不向有关股东提呈发售股份 实属必要或合宜之海外股东 「执行人员」 指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之执行董事或执行董事之任何代 表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股东」 指除(i) 包销商、其联系人及其一致行动之人士;
及(ii) 於公开发售、包销协议及或清洗豁免 (作为合 资格股东对公开发售的任何保证配额除外) 中拥有 权益或参与其中之任何股东外之股东 「不可撤回的承诺」 指 韩先生及包销商根榉直鸶璞竟镜牟 可撤回的承诺 「最后接纳日期」 指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即接纳发售股份及缴付 股款之最后日期 释义C5C「最后交易日」 指 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 (星期三) ,即紧接该公布日 期前股份的最后交易日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即本售股章程付印前为确 定当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韩先生」 指 韩军然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持有包销商 的全部已发行股本 「发售股份」 指 根⑹劢枧浞⒓胺⑿兄 636,196,999 股新 股份 「公开发售」 指 根榧笆酃烧鲁涛募蹩罴笆芟揿镀涮 件,以於记录日期每发行及持有四 (4) 股股份可获 发一 (1) 股发售股份为基准按认购价建议发行发售 股份 「海外函件」 指 本公司向除外股东发出之函件,以就除外股东不准 参与公开发售之情况作出解释 「海外股东」 指 於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及其於 该名册所示之地址为香港境外之股东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售股章程而言,不包括香 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售股章程」 指 本公司将寄发予合资格股东及除外股东 (仅供参 考) 之本售股章程 「售股章程文件」 指 售股章程及申请表格 「合资格股东」 指 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 股东 (不包括除外股东) 释义C6C「记录日期」 指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星期四) (或包销商与本公 司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其他日期) ,即预期厘定公 开发售配额之日期 「过户登记处」 指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骆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