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3-08-19
关于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书 保荐机构名称: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时间:二零零六年四月十四日 保荐机构声明

1、本保荐机构与股权分置改革各当事人均无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 关系,本保荐机构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2、本保荐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 三精制药 )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哈药集团 ) 、哈药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称 哈药有限 )和哈尔滨建筑材料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称 建 材集团 )提供.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对本保荐机构作出承诺:其所提供的为出具 本保荐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资料、意见、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及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保荐意见失实或产生误导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 误导性陈述, 并对其提供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3、本保荐意见是基于哈药集团、哈药有限、建材集团和三精制药按照本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全面履行其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假设而提出的, 任何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或修改均可能使本保荐机构所发表的保荐意见失效, 除非 本保荐机构补充和修改本保荐意见.

4、本保荐机构在本保荐意见中对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取得流通 权而向流通 A 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合理性进行了评估,但上述评估仅供投资 者参考,本保荐机构不对投资者据此行事所产生的任何后果或损失承担责任.

5、本保荐机构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保荐意见中 列载的信息或对本保荐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注意,本保荐意见不构成对三精制药的任何投资 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保荐意见所做出的投资决策而产生的任何风险,本保荐机 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 前言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4]3 号) ,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 《上市公司股权分 置改革管理办法》 (简称《管理办法》 ) 、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 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合并持有三精制药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股份的非 流通股股东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并以书面形式委托三精制药董事会召开 A 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受哈三精制药董事会委托, 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股权 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就股权分置改革事项提供保荐意见.有关股权分置改革事 项的详细情况载于《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A 股市场相关股 东会议的通知》和《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 本保荐机构在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基础 上,发表保荐意见,旨在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 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本保荐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关于上市公司股 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股权分 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 年修订本)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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