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3-08-29

2017 年10 月16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其后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所于

2018 年3月5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 务所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于2018 年3月5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 意见书

(二)》 ),于2018 年7月1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 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

(三)》(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3-3-1-5-4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 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本所律师现就《反馈意见》及《补充反馈意见》相关事项的变化进 行补充核查,并对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期间(以下简称 期间内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 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的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一并使用.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

(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 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适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 律意见书

(一)》有关释义的基础上,补充释义如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3-3-1-5-5 释义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运风风电 指 绥德县运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德昌分公司 指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 昔阳分公司 指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 华能集团 指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 创业板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2018 修正) (2018 年1月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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