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3-08-31

4 f 煤场完全封闭的排污单位可不监测表中指标. g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 以及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他臭气污染物.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园区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 照表

4 执行. 表4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制革及毛皮加工 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边界 臭气浓度 a 、氨、硫化氢、颗粒物、苯b、甲 苯c、二甲苯 d 、非甲烷总烃 e 半年 注:监测结果超标的,应增加相应指标的监测频次. 注: a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 以及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他臭气污染物. b,c,d,e 园区内所有排污单位仅使用水性涂饰材料可不监测.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转鼓、风机、磨革机设备 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 A 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 应增加敏感点位噪声监测. 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园区边界及周边环境噪声监测.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1月1日(含)后 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水、土壤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可 参照 HJ/T

164、HJ/T

166、HJ

610 中相关规定设置周边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监测点位,对于 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或工业园区,可按照 HJ/T 2.

3、HJ/T

91、HJ

442 设置 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5 执行. 表5周边环境质量影响最低监测频次 目标环境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地表水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动植 物油、总铬、六价铬 季度 海水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溶解氧、活性磷酸盐、无 机氮、动植物油、总铬、六价铬 半年 土壤 pH 值、总铬、六价铬等 年HJ 946―2018

5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5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 范围,并参照表 1~表5和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 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 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 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 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 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 监测频次. 5.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其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以下内容记 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分生产线记录每日的原辅料用量及产量:取水量(新鲜水),主要原辅料(原料皮、化 学药品等)使用量,主要鞣剂名称,主要鞣剂用量和产品产量等. 6.1.2.2 废水处理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水处理量、废水回用量、废水排放量、综合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含 铬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废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鼓风机电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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