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3-09-02 |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放限值 4.1.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油烟、颗粒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1 的规 定. 4.1.2 自2020 年1月1日起, 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以及油烟、 颗粒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1 油烟 1.0
2 颗粒物 5.0
3 非甲烷总烃 10.0 注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任何
1 小时浓度均值不得超过的浓度. 4.2 运行操作要求 4.2.1 餐饮服务单位烹饪操作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 4.2.2 集气罩的投影周边应不小于烹饪作业区. 4.2.3 未经任何净化设备净化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视同超标排放. DB11/ 1488―2018
3 4.2.4 餐饮服务单位的净化设备应与排风机联动,其额定处理风量不应小于设计排放风量(灶头数* 基准风量,单个灶头的基准风量以 2000m
3 /h 计).净化设备应配置具有运行状态监控、报警、记录和 查询功能的系统或装置. 4.2.5 餐饮服务单位应根据其规模、主要污染物等情况,选择相应去除效率的净化设备,以确保达标 排放.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参见附录 A,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选择参见附录 B. 4.2.6 餐饮服务单位的净化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排气筒出口及周边无明显油污.原 则上,净化设备至少每月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
1 次,净化设备使用说明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净 化设备安装或更换时,应在设备易见位置粘贴标志,显示提供安装或更换服务的单位名称、联系信息和 日期.餐饮服务单位应记录日常运行、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等情况,记录簿应至少保留一年备查.
5 监测要求 5.1 采样位置 餐饮服务单位应在废气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测试孔、 采样平台以及排污口标志. 采样测试孔位置应优 先选择在平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测试孔内径应不小于80mm.采样位置应设 置在距弯头、 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 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 对矩形烟道, 其当量直径D=2AB/(A+B),其中A、B为边长. 5.2 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m
2 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
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 有关规定执行. 5.3 采样要求 5.3.1 对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应将采样时段安排在经营时段或烹饪作业 时段进行. 5.3.2 当采用气袋法采集非甲烷总烃样品时,应连续采集
1 至3个样品,每个样品采集时间宜不少于
20 分钟,采气量应不小于
10 升;
样品采集、运输和保存按照 HJ
732 的规定执行.样品气体送达实验 室后,分析操作按 HJ
38 规定执行. 5.4 污染物测定方法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2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2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油烟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18483-2001
2 颗粒物 餐饮业 颗粒物的测定 手工称重法 DB11/T
1485 3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 检测器法 HJ
38 DB11/T
1367 注: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国家或北京市再行发布的相关污染物项目适用的分析方法同等选用. DB11/ 148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