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3-09-02 |
4 5.5 结果分析与处理 获得油烟、 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的测试排放浓度后, 应将测试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 度: 1) 式中: 基――折算为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3 ;
QN――测试排风量(标准状态),m3 /h;
测――测试排放浓度,mg/m3 ;
Q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以2000m3 /h计;
n――测定期间投用的基准灶头数,个.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餐饮服务单位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排放控制要求,安装符合要求的净化 设备并按操作规范运行.各级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对烹饪作业期间排放污染物即时采样,监 测结果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符合排放标准的依据. DB11/ 1488―2018
5 A A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 A.1 餐饮服务单位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个规模.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面投影 总面积折算,电蒸箱发热功率不计.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 1.67*10
8 J/h;
对应的排气罩灶面 投影面积为 1.1m
2 .当灶头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得时,基准灶头数也可以按经营 场所使用面积或就餐座位数折算.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见表A.1,不同方式判断规模不一致的,餐 饮服务单位的类别以大者计. 表A.1 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