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3-09-02

三、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523―2008)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具体行政区域范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2008 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告2008 年第30 号 为贯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 ,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部决定对国家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设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太湖地区防治污染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经商有关地方和主管部门,我部确定了太湖 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区域范围,现予公布 ( 见附件) .我部将 在公布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明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太湖流域实施的具体时间.请各 有关方面严格按照实施排放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2008 年7月3日GB

21908 2008 附件: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 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省份城市 ( 区) 名称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 江苏省 苏州市 全市辖区 无锡市 全市辖区 常州市 全市辖区 镇江市 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 南京市 溧水县、高淳县 浙江省 湖州市 全市辖区 嘉兴市 全市辖区 杭州市 杭州市区 ( 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的钱塘江流域 以外区域) 、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上海市 青浦区 全部辖区 目次前言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 实施与监督

4 GB

21908 2008 前言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编制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 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 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 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 含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 再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GB 8978―1996) 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4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21908 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混装制剂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对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将药物活性成分制成兽药的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 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中成药制药企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 源的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 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 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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