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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ICS 13.060.30 Z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08-06-25 发布 2008-08-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7
6 实施与监督.8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浆造纸工 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为促进区域经济 与环境协调发展, 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 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 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3 年,1992 年第一次修订,2001 年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1、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履行国际公约和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 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监控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
3、将可吸附有机卤素指标调整为强制执行项目.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2001) 、 《关于修订〈造 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发[2003]152 号)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山 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等单位起草.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4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机卤素 (AOX) 、二f英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