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3-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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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brightlaw.com 二零一一年八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目录
第一节 声明事项
4
第二节 正文
5
一、重点问题
5 反馈意见 5:5 反馈意见 6:10 反馈意见 7:11
二、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
16 反馈意见 1:16 反馈意见 2:19 反馈意见 3:21 反馈意见 4:23
三、关于对发行人加审期相关问题的核查
26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6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26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
26
(四)发起人和股东
26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7
(六)发行人的业务
27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7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8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1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9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9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9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0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40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1 (十六)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41 (十七)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1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1 (十九)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43 (二十)对原《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的补充.43 -10-9-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010)沪锦律非(证)字166-4 号致: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的委托,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110697 号)及所附的《关于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 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会同发行人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 同时,鉴于发行人自申报之日迄今相关经营情况存有一定变化,江苏公证 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曾就发行人
2008 至2010 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出具苏公 W (2011)第A082 号《审计报告》,现发行人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对 发行人财务报表加审至
2011 年6月30 日 (以下对两次审计截至日期间称为 加 审期间 ) ;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加审期间内是否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 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