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3-09-04 |
2011 年3月30 日出具了 -10-9-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中小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 )及《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 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本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 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于原法律意 见书中已表述过的内容,本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上述文件如有不一致,以 本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原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10-9-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第一节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在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上,针对反馈意见涉及 的相关问题,通过走访相关机构及/或单位,审查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的 书面材料、陈述说明,与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士再次进行询问、访谈,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法对相关事实进行了必 要、独立的审慎调查.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 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的信息及本次核查的事实情况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作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六、本所律师已就本法律意见书内容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由本所保存.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10-9-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第二节 正文
一、重点问题 反馈意见 5: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老远程的历史沿革、其与发行人的关系进行核 查,并就其是否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改制情况或国有股权、集体产权转让 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 答复:
1、老远程厂的历史沿革 (1)1993 年7月成立
1993 年6月21 日, 宜兴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核发了 《关于同意办厂和更改厂 名的批复》 (宜计经生字(1993)540 号) ,同意官林镇水产村创办 宜兴市官林 电力线材加工厂 ,性质为村办集体企业,属机电行业.该厂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其中固定资金
5 万元,流动资金
5 万元.1993 年6月28 日,宜兴市审计事 务所出具《注册资金验资证明书》对上述出资予以验证.1993 年7月9日完成 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历次变更 ①第一次变更:1994 年4月,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 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