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3-09-05 |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 年4月17 日至
2019 年4月16 日(前述日期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票面利率公告》,
18 深燃
01 的票面利率为 4.80%,每1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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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1 (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8.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 年4月16 日
2、本次付息日:2019 年4月17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
2019 年4月1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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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持 有人.2019 年4月16 日(含)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2019 年4月16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 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 告为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 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 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 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11 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自2018 年11 月7日起至
2021 年11 月6日止,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 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