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3-09-05 |
(十七)审议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企业名单,拟订公司及所属企业 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
(十八)审议批准所属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十九)对于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参股上市公司的股份、与上市公司进 行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 券、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事项,继续 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和国资监管规定,需报董事会审议的,由董事会规范履行决策 程序. (二十)批准公司以货币资金向有产权关系的非全资企业提供资金帮助、委 托贷款等对外借款行为.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薪酬方案;
(二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办法以及相关事项. (二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公积金方案. (二十四)审议批准公司高管人员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结果. (二十五)领导和监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统筹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 设和有效实施,审议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二十六)审议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统筹 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建设和有效实施 (二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及其全资、控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和 财务核销;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超过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
第五章第一百一十六条增加以下内容:
(八)向有产权关系的非全资企业提供借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取 得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提供借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2.对外提供借款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借款;
3.借款对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向非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 原则上不得为非实际控制的投资企业提供 借款,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提供借款的,不得超过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的相应借款 份额.
(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事项, 只须取得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同意: 1.公司为其控股 50%以上的非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
2.公司下属企业为其母公司提供借款.
九、新增 党委 一章作为
第六章,内容详见对比表,其他章节条款序号顺 延.
十、将原
第六章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由总裁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
1 名、 副总裁
4 名、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和董事会秘书,均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修改为: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由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公司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
10 名,包括但不限于总裁(1 名) 、副总 裁(4 名)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和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可根据实 际情况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名称和职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十
一、将原
第八章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修改为: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和规范运营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全面管控.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