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3-09-06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皖应急函〔2019〕153 号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 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蚌埠、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8 年,全省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以安全生产 铸安 行 动为抓手,聚焦钢铁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及重大隐患,共 开展执法检查

128 次, 发现各类安全隐患

352 条, 行政处罚 177.

9 万元,推动整改了一大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是,我省钢铁企 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马钢股份公司第四钢轧总厂 2018.7.17 煤气泄漏事故造成

2 死8伤,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主 体责任不落实,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不到位,维修作业安全确 认、安全交底、安全监护流于形式,应急处置不当等问题. 为有效防范化解钢铁企业煤气环节重大安全风险, 按照应急 管理部统一部署, 定于

2019 年4月至

11 月在全省开展钢铁企业 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范围和重点设备装置

(一)专项治理范围. ―

2 ― 所有涉及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钢铁企业(含使用煤气发 生炉的铸造长流程企业) .

(二)专项治理重点设备装置. 1.生产煤气的炼铁高炉、炼钢转炉、炼焦炉. 2.煤气回收、净化、储存(煤气柜) 、输配系统. 3.使用煤气作为工业燃料的烧结机、回转窑、竖炉、轧钢加 热炉、退火炉等炉窑. 4.使用煤气作为工业燃料的钢(铁)水罐、中间罐、烘烤器 等各类煤气燃烧装置.

二、专项治理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煤气安全管理. 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 投入运行. 治理要求:按照《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1 号,以下简称

91 号令)第十三条 要求,落实安全设施 三同时 规定,确保设备设施检维修工作质量. 2. 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 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位和施工单位进行;

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 治理要求:按照

91 号令第二十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 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 (安监总管四〔2010〕125 号, ―

3 ― 以下简称

125 号文件) 第十七条, 委托满足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建市〔2007〕86 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

159 号)等相关规定要求资质的单位进行. 3.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 , 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 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治理要求:按照

91 号令第三十一条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 规程》 (GB6222-2005)相关要求,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安全防 护设施建设,并定期开展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二)煤气设备设施.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 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

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治理要求: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4.3.1 条和《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 范》 (GB51066-2014)第4.1.2 条有关防火间距相关规定要求;

柜顶防雷装置应符合《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 ( GB51128-2015) 第9.1.5.1 条和《建筑 物防雷设计规范 》 (GB50057-2010)相关规定要求. 2.煤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 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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