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3-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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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指《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签订的《光大保德信均衡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治理准则》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 ;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 规及相关规定的不时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即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管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