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3-09-19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协议,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 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 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应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达 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以下关联交易事项由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 上海帜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6 与关联方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 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 交易协议,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 应当采取必要的回 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二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 本制度第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为准) ;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为准) ;

6. 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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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 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九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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