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3-09-20 |
2018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已累计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293,541,117.68 元, 募集资金余额应为 46,143,262.82 元. 截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49,943,785.26 元, 募集资金应有余额与募集资金余额 的差异为-3,800,522.44 元,系募集资金存放期间的利息收入.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 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 管理制度 ) , 该 《管理制度》 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并业经本公司
201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对 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 财务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董事会、监事会.
(一)2014 年募集资金
2014 年募集资金, 本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明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明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本公司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18 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18 年1月1日至
2018 年12 月31 日3及全资子公司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光 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欧菲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昌市象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滩昌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市昌北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 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严格按协议执行, 《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 存在问题. 截至
2018 年12 月31 日止,2014 年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并完成结项,期末余 额是为
0 元.
(二)2016 年募集资金
2016 年募集资金, 本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欧菲智能车联科技有限公司、苏 州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汇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签订的《募 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严格按协议执行,《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