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3-09-21

2010 年2月出具的 《纳 川管材年产

4800 吨HDPE 缠绕增强管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 、 《天津泰邦年产

4800 吨HDPE 缠 绕增强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武汉汇 川年产

4800 吨HDPE 缠绕增强管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 《招股说明书》 是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 》 《审计报告》 是指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5月20 日出具的闽华兴所

2010 审E-089 号 《审计报 告》 《律师工作报告》 是指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于

2010 年6月25 日出具 的[2008]闽君非字第 050-28 号《关于为福建 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 作报告》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法律意见书・引言? ?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4-3-1-1-7 《承销暨保荐协议》 是指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3月26 日签订的《关于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销暨保荐协议》 本次发行上市 是指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 广发证券 是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是指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盛评估公司 是指 北京中盛联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所 是指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或 经办律师,或 签字律师 是指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江日华律师、李彤律师和 林啸律师 境内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境外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元 是指 人民币元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 位或三位数字.

二、律师声明事项 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创业板管理办法》和《第12 号编报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及本所律师就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事宜声明如下: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法律意见书・引言? ?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4-3-1-1-8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第12 号编报规则》 ,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 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作出的.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发行人及其股东等相关方的以 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 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有效和准确;

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 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

其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

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 律师披露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 之处.

(四)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的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各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 具的意见、说明或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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