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3-09-21

二是2003年之后公开 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 其在聘期内的身 份是公务员;

三是聘用制书记员, 即公益 性岗位人员和临时聘用社会人员, 他们 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近年来, 随着核 定编制内的书记员和聘任制书记员陆续 退休或转岗为法官, 书记员队伍的主力 军已经为聘用制书记员所取代, 但也由 此衍生出实务中的诸多问题: 第一, 未经任命即行权.在我国, 书 记员是一种法律职务, 原则上应经人民 法院院长任命, 方得履职行权.但实际 上, 当前书记员队伍中的大部分书记员 主要是公益性岗位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担任书记员, 上岗之前未经人民法院院 长任命.究其缘由, 除了个别法院自身 管理不规范之外, 更主要的原因可能还 在于这些人员本身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 员身份, 不符合 《办法》 规定的书记员招 录条件.碍于此, 部分法院院长无法或 不敢违规进行任命, 由此造成聘用制书 记员未经任命即行权的悖论. 第二, 人员流动过于频繁.由于当 前书记员队伍主要由公益性岗位人员和 临时聘用人员所构成, 他们缺乏公务员 身份保障, 工作量大而待遇偏低, 从而使 得上述人员往往将担任书记员作为一种 临时过渡的职业即俗称的打短工, 或者 作为一种熟悉业务流程、 积累司法经验 的 跳板 职业, 对书记员职业的忠诚度 和归属感较低, 一旦有机会另谋高就, 就 会毫不犹豫地选择辞职.这使得司法实 务中书记员一职成为法院内部流动性最 大的岗位, 而人员流动过于频繁, 大量使 用业务新手, 反过来又导致书记员岗位 的专业性程度受损, 难以为法官提供专 业化、 高质量的辅助性服务. 第三, 职权行使的合法性问题.书 记员是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法律职务之 一, 其职责主要是从事审判记录以及送 达文书等审判辅助性事务.很多人误以 为, 所谓庭审记录无非是抄抄写写, 所谓 其他审判辅助性事务, 不过是跑跑腿、 动 动嘴, 都属于法院内部的事务性工作, 一 般人皆可胜任.这其实是一种错误认 识, 因为, 庭审记录本身系法院的一种公 文书, 审判笔录更是证明庭审合法性的 重要证据, 为确保审判笔录作为公文书 和证据的合法性、 真实性, 唯有经过法律 特别授权之人方有权制作.正因为如 此, 从事审判记录工作的书记员必须具 有公务员身份且经合法程序任命方可履 职行权.然而, 我国司法实务中作为书 记员队伍主力军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和临 时聘用人员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 根本 不具有履行书记员职责权限的资格.严 格地讲, 上述人员制作的审判笔录的合 法性都是值得质疑的.

二、 理论反思和实践对策 反思我国司法实务中书记员角色的 困境, 首先应澄清书记员角色和职务的 法律属性, 回归书记员角色的法律定位. 第一, 书记员是国家公务员.书记 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判记录以及其他 事务性工作.如前所述, 审判记录本身 是法院的一种公文书, 审判笔录更是证 明庭审合法性的重要证据, 为确保审判 笔录作为公文书和证据的合法性、 真实 性, 唯有经法律特别授权之人方有权制 作, 该经法律特别授权之人即为书记 员, 因此, 书记员是履行公权力的职务 人员, 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且享有保 障.域外法治国家如德、 日等, 之所以 称其为书记官, 将其与检察官、 法官并 列, 归属公务人员序列, 其原因就在于 此.在这一点上, 书记员不同于速录员, 速录员的记录并非法定之公文书, 更不 具有证据效力, 因而, 速录员可以不具有 公务员身份. 第二, 书记员是法院必备的办案单 元.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完善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中提 出, 基层、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 法官与法官助理、 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 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在目前各 地试行的司改方案中, 法院审判团队的 构建比较强调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法官 助理的地位和作用, 也花费了很大的精 力和财力为法官配备充足的法官助理, 然而对于同为司法辅助人员的书记员队 伍的建设则比较忽略.实际上, 从诉讼 法理上讲, 真正作为法官办案团队必不 可少的角色并非法官助理而是书记员, 因为, 书记员在诉讼中是法官职务 (办案) 行为的记录者同时也是法官职务行 为的见证者和监督者.无论是法官的审 判行为, 还是其执行行为, 为确保其职务 行为的合法性, 都需要书记员在场记录 并见证、 监督.对此, 不管是域外法治国 家的诉讼法, 还是我国三大诉讼法, 都有 明确规定.其实不仅法院如是, 同为司 法官的检察官办案亦需要书记员在场记 录、 见证和监督.因此, 对于法官而言, 没有法官助理, 他仍然可以办案, 不外乎 凡事亲力亲为而已, 但缺少了书记员, 法 官则根本无法办案, 其职务行为将不具 有合法性.在这个意义上, 书记员才是 法官办案必不可少的办案单元, 是法官 职务上的搭档.亦因此, 即使庭审实行 全程录音录像并引入智能语音识别系统 记录庭审过程, 但书记员的角色仍然是 不可替代的, 毕竟, 物的监督是不能等同 并取代人的监督的. 第三, 书记员是专业人员.审判记 录并非简单的抄抄写写, 而是一项具有 专业性的工作, 需要受过专业培训之人 方可胜任.因为, 首先, 法庭审理本身是 一项专业性活动,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 各方都会使用大量法言法语, 未经专业 训练, 很难准确理解并记录各方观点和 意见.其次, 审判记录并非对庭审过程 的 一对一 复制, 否则就是速录了.现 代司法背景下的审判记录, 是概括式记 录, 需要记录人在准确理解对方表达的 前提之下, 概括、 提炼其核心意思, 做到 言简而意赅, 故此, 该项工作未经专业学 习和职业培训, 万难胜任. 第四, 书记员有单独的管理序列. 书记员虽然与法官一样都属于公务人员 范畴, 且都在法院工作, 但在管理上两者 并不交叉, 因为书记员作为司法辅助人 员有自己的单独管理序列.所谓单独管 理序列, 首先意味着书记员队伍有自己 的职务阶层, 有自己的职务晋升通道, 其 升职加薪并不仰赖向法官转岗.在域外 法治国家, 书记官队伍往往实行分级管 理, 做到位阶较高的书记官长, 其职务待 遇并不比法官低多少.之所以对书记员 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主要目的还是为了 确保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厘清了书记员角色的法律属性和法 律定位, 我国书记员制度改革的走向也 就呼之欲出、 不言自明了: 长远来看, 应 当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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