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3-09-24 |
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资产的 受让人, 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 在公告之日起向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 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注: 1.以上本金基准日为2018年8月20日, 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 2. 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 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 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 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4.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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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57577758 0571-87689522 特此公告. 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9年1月17日 债务人名称 永康市怡和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债务情况 单位: 人民币元 本金 21000000.00 利息 2868900.73 担保人 永康市沪丽金属丝网有限公司、 永康市水奇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永康市鑫银自动化仪表厂、 吕 妙法、 吕银枝、 浙江神阳工贸有限公司、 陈黎青、 胡建彤、 吕永安、 吕代红、 永康市西山纺机专件厂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根据杭州锦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 《债权转让协 议》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 (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 , 已依法转让 给杭州锦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 (或义务承担人) ,从公告之日起向杭州锦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履行相关义务.杭州锦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 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 (或义务承担人) , 从公告之日起向杭州锦欢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 (有限合伙) 履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标的债权清单 基准日: 2018年6月27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注:
1、 清单中 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 人、 债权金额、 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 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8年6月27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及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 应支付给杭州锦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利息、 罚息、 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 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