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3-09-30 |
4 (2) 於完成生产阶段所有工作以及有关检验及认可程序后,中电国际新能 源将於收到由中电汇智开具之发票后7个营业日内,向中电汇智支付合 同金额之40%,作为检验及认可之费用付款;
(3) 余下合同金额之10%将由中电国际新能源保留作品质保证费用;
倘并无 出现品质问题,其将於通过有关系统之检验及认可起计6个月后之7个营 业日内由中电国际新能源支付,而倘出现任何品质问题,其将从有关费 用扣除相应部分;
及(4) 付款可以支票或银行转账形式作出. 关於基建电厂以外之实施项目: (1) 待推行有关系统并完成有关检验及认可程序后,中电国际新能源将於 收到由中电汇智开具之发票后7个营业日内,向中电汇智支付合同金额 之50%,作为工程进度款;
(2) 於推行有关系统后3个月并由订约方通过有关检验及认可程序后,中电 国际新能源将於收到由中电汇智开具之发票后7个营业日内,向中电汇 智支付合同金额之40%,作为检验及认可之费用付款;
(3) 余下合同金额之10%将由中电国际新能源保留作品质保证费用;
倘并无 出现品质问题,其将於有关系统推行起计6个月后之7个营业日内由中电 国际新能源支付,而倘出现任何品质问题,其将从有关费用扣除相应部 分;
及(4) 付款可以支票或银行转账形式作出. 董事认为,协议书之条款对本公司而言不逊於由独立第三方所提供者.
5 协议书之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於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9 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协议书之上限分别为 人民币5,400,000元、人民币12,100,000元、人民币10,600,000元及人民币9,600,000 元,此乃经参考中电国际新能源按照协议书所载之价格表根槭槎兰朴Ω 之服务费,以及基於中电国际新能源对中电国际新能源及最终用户於协议书生效 期间所需之ERP服务之性质及程度之期望而厘定,并假设於协议书生效期间:(i) 不会发生任何涉及收购新最终用户或出售最终用户之重大事项;
及(ii)不会发生任 何会导致中电国际新能源及最终用户需要较正常水平为高的ERP服务之事件或情况. 订立协议书之原因及益处 中电国际新能源相信,通过与国家电投集团旗下,具备推动及实施ERP系统的能 力及经验之中电汇智缔结关系,将有助促进中电国际新能源及最终用户有效实施 及稳定过渡至ERP系统. 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协议书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在本集团之日常及 一般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 (而该等条款属公平合理) ,且符 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本公司主席兼非执行董事王炳华先生因担任国家电投董事长一职而被视为於协议 书中拥有重大利益.本公司执行董事王凤学先生因担任国家电投核电业务总监一 职而被视为於协议书中拥有重大利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李方博士因担任中 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中电汇智之母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职而被视为於协 议书中拥有重大利益.王炳华先生、王凤学先生及李方博士均已就有关协议书之 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除王炳华先生、王凤学先生及李方博士 (基於上述 理由) 外,概无董事於协议书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或须就有关协 议书及当中拟进行交易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