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3-10-02 |
2303620329020117272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 汽轮机有限公司 燃气轮机研发能力提升项 目(一期)、试验研发能力 提升改造项目(一期)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德阳分行
12123039774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 等规定,
2014 年8月22 日,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东方 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以下统称 "公 司及相关子公司" )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 (以下统称"相关商业银行" )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相关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一、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在相关商业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其所承担的 东方电气可转债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支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中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及相关子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相关子公司、 相关商业银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钱伟琛、徐欣可以随时到相 关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专户的资料;
相关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相关商业银行查询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
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相关商业银行查询公司及相关子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相关商业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及相关商业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 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相关商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