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相关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相关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 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8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