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3-10-04 |
10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瑞华事务所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经办律师 指 本所田原、龚星铭、李丹玮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宣燃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收购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 《准则第
5 号》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权益变 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广安爱众最近一次由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安爱众《章程》 元指人民币元
6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宣燃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重字[2017]第0004 号致: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广安爱众的委托, 作为广安爱众发行股份购买宣燃股份变更为有限 责任公司后 100%股权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田原律师、龚星铭、李丹玮律 师为本次交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 办法》 、 《收购办法》 、 《非准则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敬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 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 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 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
对于不是从上述 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 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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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 判断的资格. 本所律师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文书内容作为依据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 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