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3-10-06 |
[email protected] 给付项目实支实付型:每日病房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伤害医疗保险金医院各项杂费保险金外科手术费用保险金急诊费用保险金日额给付型:住院日额保险金中华民国101年09月28日报保险局友邦台字第1010313号函备查中华民国107年09月11日依107年06月07日金管保寿字第10704158370号函修订本商品经本公司合格签署人员检视其内容业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则及保险法令,惟 为确保权益,基 於保险公司与消费者衡平对等原则,消费者仍应详加阅读保险单条款与相关文件,审慎选择保险商品.本商品如有虚伪不实或违法情事,应由本公司及负责人依法负责.投保后解约或不继续缴费可能不利消费者,请慎选符合需求之保险商品.保险契约各项权利义务皆详列於保单条款,消费者务必详加阅读了解,并把握保单契约撤销之时效(收 到保单翌日起算十日内). 本保险疾病之等待期间为三十日( 但复效及被保险人投保时之保险年龄为零岁且罹患卫生署国民健康局公告之新生儿先天性代谢异常疾病筛检之相关疾病者,不受等待期间之限制).H-114 (JMR)
2 第一条【保险契约的构成】本保险单条款、 附著之要保书、 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契约( 以下简称本契约)的 构成部分.本契约的解释, 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第二条【名词定义】本契约所称「 疾病」系 指被保险人自本契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续保日起所发生之疾病,但被保险人投保时之保险年龄为零岁且罹患卫生署国民健康局公告之新生儿先天性代谢异常疾病筛检之相关疾病者,不受前述三十日之限制.本契约所称「 伤害」系 指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而蒙受之伤害.本契约所称「 意外伤害事故」系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本契约所称「 医院」系 指依照医疗法规定领有开业执照并设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医疗法人医院.本契约所称「 住院」系 指被保险人经医师诊断其疾病或伤害必须入住医院,且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接受诊疗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之日间住院及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所称之日间留院.本契约所称「 医师」系 指合法领有医师执照之执业医师,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本契约所称「 住院日数」系 指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诊疗,自入院当日至出院当日( 含 )止 之实际住院日?,住院日数亦包含入住加护病房及烧烫伤中心之日数.本契约所称「 精神疾病」系 指按中华民国医院协会刊印之『国际疾病分类临床修订第九版』(ICD-9-CM) 编号第二百九十号至第三百十九号所称病症,且经精神科专科医师诊断确定者为准.本契约所称「 手术」系 指符合附表二所列各项手术之一者.第三条【契约撤销权】要保人於保险单送达的翌日起算十日内,得以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检同保险单向本公司撤销本契约.要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本契约撤销权者,撤销的效力应自要保人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达翌日零时起生效, 本契约自始无效,本公司应无息退还要保人所缴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