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3-10-06

本契约撤销生效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契约撤销生效前,若发生保险事故者, 视为未撤销,本公司仍应依本契约规定负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的始日与终日】本契约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所载期间之始日午夜十二时起至终日午夜十二时止.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第五条【保险围】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第二条约定之疾病或伤害接受诊疗时,本公司依本契约约定给付保险金.第六条【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契约效力的停止】分期缴纳的第二期以后或续保保险费,应照本契约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并 交付本公司开发之凭证.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或续保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年 缴或半年缴者, 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

月缴或季缴者,则 不另为催告,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为宽限期间.约定以金融机构转帐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或续保保险费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项约定受领保险费时,应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险费,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者,本契约自宽限期间终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第七条【本契约效力的恢复】本契约停止效力后,要保人得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申请复效.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前项复效申请,并经要保人清偿保险费后,自翌日上午零时起,开始恢复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后提出第一项之复效申请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复效申请送达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内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险人之可保证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内交齐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证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该次复效之申请.被保险人之危险程度有重大变更已达拒绝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绝其复效.本公司未於第三项约定期限内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证明,或於收齐可保证明后十五日内不为拒绝者, 视为同意复效,并 经要保人清偿第二项所约定之金额后, 自翌日上午零时起,开始恢复其效力.要保人依第三项提出申请复效者,除有同项后段或第四项之情形外,於交齐可保证明,并 清偿第二项所约定之金额后,自 翌日上午零时起,开始恢复其效力.第一项约定期限届满时, 本契约效力即行终止.第八条【每日病房费用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第五条之约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对象身分住院诊疗时,本 公司按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内所发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险规定其保险对象应自行负担及不属全民健康保险给付围之下列各项费用,但每日最高给付?额以附表一所列之「 每日病房费用保险?限额」为限.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费差额.

二、管灌饮食以外之膳食费.

三、特别护士以外之护理费.被保险人入住加护病房、 烧烫伤中心诊?时,其入住加护病房、烧烫伤中心期间之每日最高给付3金额以附表一所?「每日病房费用保险?限额」之四倍为限,且 最高以三十日为限;

入住加护病房、烧 烫伤中心期间超过三十日者,其超过日数部分,本公司依前项规定给付.本公司依前二项规定给付之「 每日病房费用保险?」之 给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间( 含入住加护病房、烧 烫伤中心期间)合 计最高以三百?十五日为限, 但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诊疗者,其最高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第九条【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於本?约有效期间内,因第五条之约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对象身分住院诊疗时,於同一次住院诊?前二周内及出院后二周内,因同一疾病或伤害且以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对象身分接受门诊诊?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门诊诊疗时所发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险规定其保险对象应自行负担及不属全民健康保险给付围之费用给付「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但每日以一次门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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