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3-10-09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2019-XX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9 年X月XX 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XX I 目录

1 背景

1 2 目的

2 3 适用范围

2 4 参考文件

2 5 一般要求

3 5.

1 基本条件.3 5.2 评估要求.4

6 评估程序

5 6.1 政策咨询.5 6.2 评估请求.5 6.3 文件评估.5 6.4 飞行评估.5 6.5 确认和公布.6

7 施行日期

6 附件

1 初级飞机适用性评估请求单.7 附件

2 初级飞机适用性文件评估工作单

9 附件

3 初级飞机适用性飞行评估工作单

10 1

1 背景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以下简称 CCAR-61 部) 中,针对驾驶员执照训练目的和要求,将按照 CCAR-23 部审定为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或通勤类飞机和按照 CCAR-25 部审定为 运输类飞机以外经审定合格的小型固定翼航空器定义为初级飞 机. 根据中国民航适航审定规则,除CCAR-23 部和 CCAR-25 部审 定的飞机类别外,还规定了初级类飞机(AC-21-AA-2009-37) 、甚 轻型飞机(AC-21-AA-2009-05R1) 、超轻型飞机(AC-21-06)以及 轻型运动飞机(AC-21-AA-2015-25R1)的适航审定标准. 为明确概念,避免混淆,本咨询通告所述的初级飞机包括上 述初级类、甚轻型、超轻型和轻型运动等轻小型飞机. 近年来,随着轻小型飞机型号设计的优化、制造工艺的进步 以及飞机材料的改进,越来越多电子化集成度高、飞行性能优越 的轻小型飞机型号在通用航空市场相继出现.为激发我国通用航 空产业潜能,促进国产航空器制造业和飞行训练的发展,民航局 自2018 年起试点使用初级飞机进行私用驾驶员执照飞行训练, 大 幅拓宽了私照训练使用机型范围,目前整体运行状况良好.

2 2 目的 为进一步促进通用航空发展, 逐步推进初级飞机的应用工作, 同时确保飞行训练的安全和质量,有序开展初级飞机用于飞行训 练的适用性评估工作,明确使用初级飞机实施商用驾驶员执照和 仪表等级训练的要求、标准和程序,特制定本咨询通告.

3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 CCAR-61 部定义的初级飞机,拟实施 飞机类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的适用性评估工作. 其中, 实施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使用的初级飞机,不 适用于本咨询通告. 由于面向 CCAR-121 部运行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 程和飞机类别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课程的训练质量直接关系运 输航空安全, 故此类课程的所有训练阶段仍需使用飞机进行训练, 不适用于本咨询通告.

4 参考文件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21 部) 《正常类、 实用类、 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23 部)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 部)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 部)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1 部)

3 5 一般要求 5.1 基本条件 拟实施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的初级飞机,应满足 下列基本条件: 1. 构型要求 (1) 具备前三点式起落架. (2) 具备可收放式襟翼. (3) 具备封闭式驾驶舱. (4) 具有至少两个左右布局的驾驶员座位, 并且具有发 动机操纵装置和飞行操纵装置. 这些操纵装置应当 位于从两个驾驶员座位处均能进行方便、 正常操作 的位置上. (5) 至少在两个驾驶员座位上有足够的视野, 使得每个 驾驶员都能够进行安全操作. 2. 性能要求 (1) 最大起飞重量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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