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3-10-09 |
550 公斤. (2) 商载不小于
200 公斤. (3) 最大航程不小于
700 公里. (4) 最大续航时间不小于
4 小时. (5) 巡航速度不小于
95 海里/小时(真空速) . (6) 最大演示侧风限制不小于
7 米/秒.
4 5.2 评估要求 1. 对于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如按照目视飞行规 则或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则拟使用的初级飞机应当满足中 国民航适航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应机型运行限制要求;
如只 按照模拟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则拟使用的初级飞机应当安 装相应仪表设备并确保工作正常,而无需具有适航审定的 仪表飞行规则运行能力. 2. 拟用于昼间训练的初级飞机应通过本咨询通告初级飞机 适用性文件评估和昼间训练飞行评估. 3. 拟用于夜间训练的初级飞机除满足本咨询通告昼间训练 种类的相关要求外,还应通过夜间训练飞行评估. 4. 拟用于仪表等级训练的初级飞机除满足本咨询通告昼间 训练种类的相关要求外,还应通过仪表等级训练飞行评 估. 5. 通过评估的初级飞机,根据其评估适用种类,可以用于除 螺旋科目外的相应商用驾驶员执照或仪表等级训练、检查 和考试. 6. 未通过评估的初级飞机不得实施任何商用驾驶员执照和 仪表等级训练、检查和考试. 7. 飞行评估过程中所产生的初级飞机运行费用和发生意外 导致的损失由相应制造厂家志愿者承担.
5 6 评估程序 6.1 政策咨询 有意开展初级飞机适用性评估的制造厂家,可以向民航局飞 标司咨询有关初级飞机适用性评估的标准和程序,获取相关规范 性文件和政策信息. 6.2 评估请求 对于每个拟开展适用性评估的初级飞机型号,由相应的制造 厂家自愿向民航局飞标司提出评估请求,填写初级飞机适用性评 估请求单(详见附件 1) ,并提供相应机型型号合格/认可证明材 料(含数据单) . 6.3 文件评估 民航局飞标司收到制造厂家提供的相应材料后,确认材料是 否完整,并指定相应的初级飞机适用性评估专家进行文件评估. 文件评估应根据本咨询通告第 5.1 款的要求评估初级飞机的 构型和性能符合性,完成初级飞机适用性文件评估工作单(详见 附件 2) . 6.4 飞行评估 通过文件评估后,由制造厂家指定的飞行员担任机长,配合 民航局飞标司指定的评估专家共同实施飞行评估.制造厂家指定 的飞行员应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并具有与评估机型相应的 类别和级别等级. 飞行评估应根据本咨询通告第 5.2 款的要求和请求的适用种
6 类评估初级飞机的飞行科目符合性,完成初级飞机适用性飞行评 估工作单(详见附件 3) . 6.5 确认和公布 民航局飞标司根据评估专家提交的评估报告和评估工作单, 确认评估结论. 对于通过评估的初级飞机制造厂家和型号信息清单,及其评 估适用种类将公布在民航局飞标司飞行员信息咨询网站(http://pilot.caac.gov.cn) , 并根据评估工作进展进行不定期 更新.
7 施行日期 本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7 附件
1 初级飞机适用性评估请求单 中国民用航空局初级飞机适用性评估请求单 制造厂家信息 厂家名称 所在国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初级飞机基本信息 型号 商用名称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数量 适航审定类别 ?初级类飞机 ?甚轻型飞机 ?超轻型飞机 ?轻型运动飞机 型号合格/认可证 ?型号合格证 编号 批准日期 年月日?型号认可证 编号 批准日期 年月日运行限制 ?昼间目视 ?夜间目视 ?昼间仪表 ?夜间仪表 评估请求信息 适用种类 ?昼间训练 ?夜间训练 ?仪表等级训练 仪表进近类型(仅 限仪表等级训练) ?精密/?非精密 导航源 ?精密/?非精密 导航源 ?精密/?非精密 导航源 制造厂家负责人声明 我代表制造厂家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出上述评估请求, 并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完全属 实,并愿意承担一切因为信息不实造成的后果. 制造厂家负责人签字 职务 日期 年月日附件: ?型号合格/认可证明材料(含数据单) ?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