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3-10-14 |
11 243,621 803,123 现金及银行结余
11 1,748,395 1,642,818 3,838,613 3,895,432 分类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资产 187,237 204,459 流动资产总额 4,025,850 4,099,891 流动负债 贸易应付款
12 338,440 237,621 其他应付款及应计费用
13 1,037,658 862,233 计息银行借款
14 529,696 1,143,091 应付所得税 12,192 5,602 1,917,986 2,248,547 与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 ― 4,988 流动负债总额 1,917,986 2,253,535 流动资产净值 2,107,864 1,846,356 资产总值减流动负债 5,512,590 5,712,456 C
4 C 合并财务状况表(续) 2017年12月31日2017
2016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负债 递延收益 2,245 3,329 递延税项负债 19,418 7,513 非流动负债总额 21,663 10,842 资产净额 5,490,927 5,701,614 权益 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 股本 399,352 399,352 储备 5,091,575 5,302,262 权益总额 5,490,927 5,701,614 C
5 C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2月31日1. 呈列基准 该等财务报表乃根晒驶峒谱荚蚶硎禄岱⒉嫉墓什莆癖ǜ孀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 其中包括全部国际会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及其诠释)的披露规定以及香港公司法编制.除其他金融资产以公允价 值计量 外,该 等财务 报表已 根 史成本惯 例编制 .持有 待售处 置资产 组按照 其账面 价值与 公允 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孰低列示.此外,该等合并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人民币」)呈列,除另有指明外,所有数值均调整至最接近的千位数. 合并基准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 统称为 「本集团」 ) 於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 子公司是 指由本公 司直接或 间接控制 的实体 ( 包括 结构化实 体).当本 集团因参 与被投资企 业的活动 而承 担或有权获得可变回报,且有能力通过对被投资企业行使权力影响所得到回报的金额(即本集团有对被投资企业相关活动施加影响的现时权利 ) ,视为本集团能够控制该被投资企业. 当本公 司直接 或间接 拥有被 投资企 业半数 或半数以 下的表 决权, 本集团 会考虑 以下相 关事实 来确定 其是 否对被投资企业拥有控制: (a) 与被投资企业其他投票权持有者之间的协议;
(b) 因其他协议而拥有的权利;
(c) 本集团的投票权和潜在投票权. 子公司 的财务 报表乃 使用一 致的会 计政策 ,并按与 本公司 相同的 报告期 间编制 .子公 司的业 绩由收 购日 期(即本集团取得控制权之日 ) 起合并於账目内,并将继续合并直至该控制终止之日. 损益和 其他全 面收益 的各组 成部分 都在集 团母公司 的所有 者和非 控股权 益之间 进行分 配,即 使这样 会导 致非控 股权益 产生赤 字.所 有集团 内成员 之间发生 的资产 、负债 、权益 、收入 、开支 及现金 流相关 的交 易都在合并层面予以抵销. 如果事 实和情 况表明 以上所 描述的 三项控 制条件中 的一项 或多项 发生了 改变, 集团将 会对是 否控制 以下 子公司进行重评估.在不失去对子公司控制权情况下的所有者权益的改变被核算为权益性交易. 倘本集团失去对一间子公司的控制权,则其撤销确认(i) 该子公司的资产(包括商誉)及负债、(ii) 任何非控股权益的账面值及(iii) 於权益内记录的累计折算差额;
及确认(i)所收代价的公允价值、(ii)所保留任何 C
6 C 投资的公允价值及(iii) 损益账中任何因此产生的盈余或亏损.先前於其他全面收益内确认的本集团应占 部份重新分类为损益或保留利润,在集团直接处置相关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下也应作相同的考虑. 2. 会计政策及披露事项的变动 本集团已於本年首次应用以下新订及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披露动议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 未实现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之确认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 包含在2014年至2016年周期之年度改进中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第12号的披露围要求 修订的性质及影响如下: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之修订: 「现金流量表之披露动议」 该等修订要求企业披露其融资活动引起的负债的变动,无论该等变动是由现金流还是非现金流活动(譬如汇兑损益 ) 引起的.於初步实行该等修订时,企业无需提供前期比较信息. 本集团在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合并财务报告中按照修订要求披露了相关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之修订: 「所得税:未实现亏损之递延所得税资产之确认」 该等修订厘清,当对可抵扣暂时性予以抵扣时,企业需考虑税法是否限制该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此外,该 等修订 对於企 业如何 确定未 来应纳 税所得额 提供了 指引, 并阐释 了应纳 税所得 额可能 包含某 些资 产其高於账面价值的部分. 该等修 订需追 随应用 .但初 步应用 该等修 订时,最 早可比 期间期 初权益 的变动 可能确 认在期 初留存 收益 ( 或权益的 其他合适 科目 ) ,而 没有在期 初留存收 益和其他权 益科目间 进行分配 .企业若实 行该等简 化方 法需进行相关披露. 本集团 追溯应 用了该 等修订 .但因 本集团 无该等修 订围 内的可 抵扣暂 时性差 异或相 关资产 ,该等 修订 的应用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及其表现没有影响. 2014C2016周期的年度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 「披露其他实体中的权益之修订:厘清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第12号披露要求中的披露围」 该等修订厘清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 号应用於除B10 C B16 段中包含的项目,企业被划分为(或包含在处置组中被划分为 ) 持有待售的子公司、联营或合营企业 ( 或联营或合营企业中一定比例的权益 ) . C